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03 生效日期: 1981-02-03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毗邻地区野外津贴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对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湖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区分类
调整类别
湖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地区分类
贵州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整类别
7
7
7
7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