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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1 生效日期: 1988-07-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7月,我部在北京召开了个人办敬老院表彰会,对19位个人义办敬老院的创举给予表彰,并送匾一块。现将《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今后凡是个人办敬老院成绩显著的,都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认真审核报批后按《决定》的精神,以民政部名义赠送“德高义重”匾一块,以示表彰。赠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附件(二)的要求制作,并代表民政部赠送。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生事物。有些依法致富的农民,个人出钱在本乡、本村办起敬老院,收养部分孤寡老人,受到乡亲邻里的热情称赞。他们的行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也为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表示支持,并予表彰,特决定:
  一、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对个人办敬老院,要热情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把敬老院办好;

  二、凡是个人办的敬老院,可按创办人的意愿命名;

  三、对个人办敬老院有成绩的,送“德高义重”匾一块;

  四、先表彰19名:梁国光(北京),马卓才、张兆成(河北),赵恩科(山西),王守兰(吉林),黄金高(江苏),喻心月(浙江),黄昌书、郭超凡、朱德华(安徽),林文镜、黄连体(福建),罗君子(江西),张孝杨、白永孝(山东),王福三、李新广、陈敬和(河南),梁鸿辉(广东)。  我们深信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作出贡献。

198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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