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法〉实施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价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施行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于1998年5月1日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由1998年5月1日前延续到1998年5月1日后的,适用《价格法》。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现行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等。

  三、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表述问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行政救济的表述应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