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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 2004-06-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发布文号: 粤财法[20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市加强对关税税政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落实人员,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关税税政工作新局面。 
  二、为适应当前关税工作中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发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关税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扎实开展我省关税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我省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关税税政工作: 
  (一)做好关税基础信息搜集和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按照《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的要求,会同海关、海事、外经贸、经贸、统计、农业、水产、计划、科技等部门,按照全省布置的要求,做好布置培训、报表收集、数据验收、汇总分析工作,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将企业的名单分行业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按照要求将汇总表、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软盘、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要求全面掌握我省重点行业、企业、产品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为开展关税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二)做好我省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及其他关税政策的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 
  每年8月前召开全省年度关税实施方案地方意见预备会议,具体研究、审议我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关税政策制定的研究工作。 
  建立关税税政工作报告制度、监管制度和考评制度。一是建立正常的关税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就关税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调整关税政策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二是建立关税税政工作监督制度,要求各地加强对调整后的税则税目及关税税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建立关税税政工作考评制度,对各地关税联络员制度建立情况、关税税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关税工作报告的质量等纳入年度工作考评范围。 
  (三)加强关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开展关税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关税税政工作的一大难点是关税税政工作的职能认知问题,不仅要让财政部门了解税政的职能在财政部门,还要让各局委、企业和各行业了解财政部门的税政职能。在各地的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告我省各级税政职能的权属,向企业宣传有关关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反映的渠道,向企业和社会公告我国关税政策的相关信息。设专人答复企业有关关税政策的咨询,并收集各地的情况向省财政厅反映。 
  加强各地税政干部的关税税政基础理论学习,做好关税税政理论培训班的工作,做好理论知识资料的征订工作。 
  (四)做好关税税政的调研工作。 
  联合各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外贸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状况,加强调研工作,提出有利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建议,当好政府政策决策的参谋。 
  (五)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 
  1、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选拔政策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负责关税联络员的工作,确定相对稳定的企业关税信息联络员,对本地区进出口数额较大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关注。 
  2、会同海关、海事、外经贸、经贸、计划、科技等部门,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进出口业务量大、关税业务多的企业加入关税联络的单位。 
  3、定期召开税政联络员会议,向税政联络员队伍宣传国家每年新的税目、税率,并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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