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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从战后恢复建设资金中解决边境烈士墓收尾工程费和烈属接待费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 1994-01-20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报国务院的《关于请划拨维修边境烈士墓收尾工程费和烈属接待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转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办理。维修好边境烈士墓,有利于发挥其“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阵地作用;解决好到边境扫墓的烈士家属食宿费用问题,也是支前善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之安排一定的经费是很必要的。但在目前中央财政困难情况下,再安排专款难度很大。鉴此,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我们意见,请你区从中央财政补助的战后恢复建设资金中调剂解决维修边境烈士墓收尾工程费和烈属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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