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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8 生效日期: 1994-04-2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字[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食宿安排问题,多次发布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从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接待工作中的食宿安排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执行这一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当地接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分别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当地接待标准,要从本地区经济、财政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不搞互相攀比。当地接待标准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可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当地接待标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 
  五、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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