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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17 生效日期: 1984-04-10
发布部门: 扎伊尔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包括X光医师、译员和厨师)赴扎伊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妈妈耶姆医院”和总医院。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常用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扎方缺少的、急需的部分药品器械由中方提供。中方提供的药械发运完毕后,由中方向扎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扎伊尔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结算,其费用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扎、中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不超过2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及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定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七百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五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伊尔货币付给。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中方派出的厨师三名为中国医生服务,其在扎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扎方负责免除中方提供急需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赋税。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扎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扎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 
  驻扎伊尔共和国 部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特命全权大使 朗格马·杜里亚 
  李善一 尤巴萨·马康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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