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液化气销售环节价格管理意见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4 生效日期: 2000-03-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重字[2000]2号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划外液化气价格管理的意见》(丹价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流通环节经营的液化气实行差价率控制,即在液化气出厂价格基础上,产地加差价率不得超过20%;销地不得超过30%。具体价格由你局确定。省内其他市可照此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