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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试行)填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持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填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外省进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规定领取、填写和备案《项目手册》,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项目手册》。 
  三、《项目手册》一式两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一份企业自存,一份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要求、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次备案后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手册》除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应不定期接受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 
  六、办理《项目手册》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手册》及相应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转让手续后15日内,受让人应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 
  八、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被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到领取《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手册》交送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十、《项目手册》备案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升级、作变更登记和资质检查的基本依据。 
  十一、对于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备案《项目手册》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外省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到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填写和备案《项目手册》,并接受企业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三、《项目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请各市管理部门于今年12月底前到省厅领取。 
  十四、《项目手册》填报制度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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