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近年来我省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对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管理责任制。要在强化财政管理的同时,坚持依法理财,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机制。各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分轻重缓急,急事先办,实事求是地提出本部门的收支建议数,财政部门要合理测算各项定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严格按财政预算执行。
(二)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收入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征收、入库、解缴、退付的管理,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要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骗税、逃税、抗税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地收缴各种预算收入款项。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要规范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凡是市场体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要积极介入,不能“缺位”。正确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着力解决好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问题,努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的需要。
(四)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依照《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其余的银行账户必须撤消。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拨付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必须划入与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或单位的银行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应先由用款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划入该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基本存款户,严禁将资金拨付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二)除按规定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超级拨付财政资金,也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给主管部门转拨。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融资、拆借,也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会字[2001]41号)的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严禁一身二任。认真做好财政性资金的账户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报表齐全、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一)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起本级财政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防止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各执收执罚部门及单位要按规定取消现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过渡性账户,委托银行对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算、汇缴。
(三)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内部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加强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摆到重要位置,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财政性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制衡办法,使内部监督制衡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促进廉政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
(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试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试点,在安排经费预算时,将预算内、外资金合并考虑,实行综合预算。
(二)试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收入的收缴程序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程序,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对各级政府性支出中的购买性支出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招标并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行为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要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监督工作。要继续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加大会计打假力度,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