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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房产管理局:
目前全省有半数以上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为事业局性质,承担着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职责。为依法规范设区市房产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我厅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就属于事业性质的房产管理局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专题向省政府进行了请示,省政府就此批转省编办会同省法制办进行了研究。现根据省政府的答复及省编办和省法制办的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规定,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是依法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各设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已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权,无论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其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主体是合法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