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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1-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离婚协议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结婚证,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离婚证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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