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6821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6821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生涯适性发展,辅导其继续升读实用技能学程,特依高级中等学校多元入学招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指具有技艺发展兴趣、性向及能力且曾选读技艺教育学程之国民中学三年级学生,不包括国中身心障碍学生。
(二)实用技能学程:指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招生,并依本部所定实用技能学程课程暂行纲要实施教学之班级。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请各国中调查就读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升读实用技能学程之意愿。
各国中应于三月三十一前,将调查结果陈报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招生总量管制及核定实用技能学程职群科别之参考依据。
四、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考量各地区参与技艺教育校数及地域因素,分区成立辅导分发作业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办理辅导分发工作,并指定学校承办辅导分发事务。
前项小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遴聘区域内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业务相关人员、办理技艺教育学程国中校长代表及办理实用技能学程高中职校长组成。主任委员由承办辅导分发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代表担任。
区域内仅有一所学校办理实用技能学程,且地域辽阔,校距太远,无法合并办理分发者,由该校自行依第七点作业原则办理分发,免组成小组。
五、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依核班情形,拟定区域辅导分发之招生简章。
(二)依招生简章制作文宣资料分送辖区内国民中学及办理技艺教育学程高中职学校宣导。
(三)依辅导分发作业原则办理学生分发。
(四)审订与职群相关之特殊表现项目及给分基准。
(五)办理其它与辅导分发有关事项。
六、辅导分发作业期程自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分二阶段办理,第一阶段于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发及报到作业﹔第二阶段于八月二十日前完成分发及报到作业。
七、辅导分发作业原则:
(一)辅导分发以国中生涯档案评核表之职群优先顺位为第一分发顺序,当申请志愿校科人数超过时,再以选读国中技艺教育学程修习职群成绩T分数之平均分数、选读职群数及特殊表现三项积分高低依序办理分发,积分相同时,由委员会事先明定比较项目。
(二)得于第一阶段申请辅导分发者,以曾选读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为限;于第一阶段未提出申请、未获录取、非应届毕业生或未选读国中技艺教育学程之学生应于第二阶段申请分发,其名额以第一阶段报到后公告之缺额为限,分发时仍以曾选读国中技艺教育学程之学生为优先,其次为非应届毕业生。
(三)未曾选读国中技艺学程者之比较分数,以国中综合活动领域三年级平均成绩为分发依据。
(四)选读技艺教育学程之学生以分发一次为限,一经分发后不得申请更改。
(五)分发作业规定另定之。
八、办理实用技能学程学校应依前点所定辅导分发作业招收学生,于第二阶段分发报到后,已达二十人者,其缺额部分,由各校自行办理招生;各班达二十五人,始得开班。但因情形特殊者,得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
九、各区辅导分发结果须经小组决议,并函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