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7 生效日期: 1988-06-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浙环开(1988)75号文《关于要求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87)国发23号文《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和国家计委(1987)计资字866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87)23号文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86)国环003号文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到5000万元(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宁波市环保局对上述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可直接审批,并应同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对于投资额在两亿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