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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地外贸企业来衢投资兴业,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是来衢州投资兴办、参股、收购外贸企业,一律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外经贸、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服务。
二、对外地来衢投资兴办的各类外贸企业,年自营出口本市产品50万美元以上给予补贴,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现有补贴外,由财政再给予每美元2分人民币补贴。
三、外来外贸企业自开业起的2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自第3年起予以减半奖励。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如由于退税指标不足,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五、为帮助外来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配额、摊位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并按照《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对外来外贸企业均由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实行挂牌保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执行,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其他均不得乱收费。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衢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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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