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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198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十一次会议决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合本市普通公路路桥收费站。自2005年1月1日起,撤销樟林收费站,保留?石大桥、大学路、潮阳、莲阳、金鸿等5个收费站。 
  二、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包括在本市行驶3个月以上,办理异地托管,下同)的机动车,其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机动车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年票通行费后,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暂不包括海湾大桥收费站)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 
  三、年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车辆类别 
  车型 
  收费标准 
  (元/年) 
  备注 
  一 
  摩托车 
  30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南澳县的摩托车暂不纳入年票制;其余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下浮20%。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的摩托车免交。 
  4、不跨行公路的公共汽车免交。 
  5、旅游专车按非营运车辆收费。 
  二 
  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 
  750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 
  非营运1000 
  营运1800 
  三 
  21座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非营运1500 
  营运3000 
  四 
  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4000 
  五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4500 
  其它 
  公共汽车(跨行公路) 
  2000 
  出租小汽车 
  1650 
  四、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行海湾大桥收费站,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次收取通行费。 
  五、年票通行费由市交通局下属的市路桥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并由其委托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代征。2005年年票通行费的开征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 
  六、年票通行费具体征管办法,按《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路桥收费改革,自觉遵守和服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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