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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 1997-06-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1997年6月10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救灾专用帐篷,使其充分发挥在救灾中的作用,增强民政救灾工作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灾专用帐篷是指民政部下拨各省(区、市)使用或储存的救灾专用帐篷。

  第三条  救灾专用帐篷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用。

  第四条  各省(区、市)发生灾情,当地无力解决灾民临时住宿问题时,可由民政厅(局)向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提出使用或调拨救灾专用帐篷的书面巾请,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救灾专用帐篷。

  第五条  调拨救灾帐篷的费用,由接收使川省(区、市)支付。

  第六条  使用救灾专用帐篷——律实行有借有还,限期回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长期占用。

  第七条  各民政厅(局)对民政部下拨的救灾专用帐篷,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专帐簿。在使用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救灾帐篷使用说明搭拆帐篷。

  第八条  救灾专用帐篷是可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要组织人员进行清洗、晾晒,清点、整理、打包,集中统一保管,不得丢失,防止霉变。

  第九条  对人为损坏要折价赔偿,非人为损坏要及时维修,以保证需要时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  每年的10月份,各地要将救灾专用帐篷的使用、储存情况报部救灾救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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