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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 1994-01-29
发布部门: 科摩罗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二人、眼科一人、耳鼻喉科一人,翻译一人(工作六至十二个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第四条 
  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套房子提供3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交通及一部电话。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科摩罗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科摩罗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科方保证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人员二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如科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保谦 阿杜马纳·博瓦纳·伊沙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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