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民政部“三定”方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分开的原则,现就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收缴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工作。包括:
  (一)定期编制和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发行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社会福利基金留成比例(彩票销售总额的5%),负责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发行机构具体办理中央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收缴。收缴社会福利基金时,应向缴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向民政部集中上缴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0日以前,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或将转账支票送缴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收到汇缴款项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二、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中央级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
  (二)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入的集中上缴。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5日以前,填制银行《进账单》(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具体金额等);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将社会福利基金从民政部过渡账户中一次全额上缴财政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和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财务拨款手续。
  (四)负责社会福利基金的日常财务工作,年终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三、社会福利基金安排使用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负责本级福利基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根据《暂行办法》中社会福利基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编制《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报送部评审委员会。
  (二)负责接受和整理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
  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组织必要的考查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按照《暂行办法》中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支出计划,按时编制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年度资助项目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保管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负责筹备民政部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承办其日常工作。

  四、社会福利基金项目的评定审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政部本级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定、审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部领导、各有关司(局)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五、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