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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21 生效日期: 1997-12-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5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解决部分城市信用社支付困难、保证居民储蓄存款兑付,现就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新增存款、收回贷款和清收其他资金已经不能满足兑付居民储蓄存款的需要;?
  (四)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五)动用存款准备金仅限于兑付居民储蓄存款。
  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惟一审批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和干预。
  (二)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应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改善支付能力和补充存款准备金的计划。
  (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级行审批。?
  (四)单个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不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三、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限额和期限
  (一)单个城市信用社可动用的存款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其动用时实际缴存的准备金余额。
  (二)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期限。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四、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对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支取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监督其用途;在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后的两个星期内,对该信用社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资金管理的方案,并将结果报上级行。
  (二)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后,要认真清理不良贷款,积极组织新增存款。其新组织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要在确保储蓄存款兑付的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不能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他资产。
  (三)城市信用社在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期间,其应缴存的准备金应扣除经批准已动用的准备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存存款准备金额=存款余额×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批准已动用的准备金?
  扣除经批准已动用部分后的应缴存存款准备金额仍发生欠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到期后,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要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重新核定城市信用社应缴存的准备金;对于其欠缴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对以各种虚假手段骗取存款准备金的城市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通知书,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凭以记账。
  (二)批准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在“0246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科目下设“××信用社批准动用准备金”账户专户储存。动用准备金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城市信用社应主动将该账户余额划回准备金存款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逾期不划回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应主动扣回,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批后撤消该户。
  六、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防范金融风险,并按月将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情况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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