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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 1994-01-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莱环字[193]第2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件精神,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一般工业废渣,暂不收费;在上述专设堆放场所堆放剧毒废渣时,必须同时具备防水、防渗设施,否则,应按规定收取排污费。
  含有氰化物的尾矿废渣属剧毒废渣,虽排入尾矿坝,如无防渗措施,则应按照2.00元/吨· 月的标准征收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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