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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0 生效日期: 1994-03-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应否征收排污水费的请示》(赣环字(1994)第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环监[1993]427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中第一条,对于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畴已有明确规定。
  二、对于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时,如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否则,不应征收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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