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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 1994-12-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驻军部队应否缴纳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青环综字(94)第1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据此,国家行政机关应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但暂不缴纳其他排污费。

  二、关于军队排污单位应否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军队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均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依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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