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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受理乙级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4]51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我厅工作安排,现就2004年度受理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04年12月6日至10日。地点: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1304室,电话:020-83643332。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应按附件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收齐并核实原件后统一报送我厅。省直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厅。 
  三、计算机网络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采用网上申请和审批与纸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各申报单位要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开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系统软件,填写后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报到初审部门,然后逐级上报。省直企业可以直接上报我厅。 
  附: 
  1、乙级资质认定条件和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核定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样式)(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乙级资质认定条件和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核定 
 
  一、乙级资质认定条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 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 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 
  二、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1 年的暂定期。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附件资料申报清单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从业人员详细资料一览表》一式二份(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附在申请表第1页后面。 
  二、附件材料一份,内容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出资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4、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原件); 
  5、公司章程(附公证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7、股东及专职专业人员近三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清单和委托方评价意见; 
  8、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证明(涉税证明或交纳营业税发票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10、股东和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证明或人事代理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11、股东和专职专业人员的一览表,简历及执业资格(概预算员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造价工程师注册专用印鉴)、文凭、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要检验原件); 
  12、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1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和同意变更注册单位证明。 
  以上报送材料在申报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购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的单位,根据建设部信息中心的要求(建信信字[2002]第108号),请各单位自行向北京金建联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联系购买(银行名称:北京市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公司名称:北京金建联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200001409066197922;联系人:于源利、李小敏;电话、传真:010-68361452,68360075;汇款用途一栏填写“技术服务费”;务必注明汇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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