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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5]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单位,驻莞部队: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粤民电(2005)2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今年7月份在全市开展一次救灾捐赠活动,支援我市受灾镇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为做好这次捐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把这次救灾捐赠活动推进到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深入到千家万户,确保这次救灾捐赠活动扎实有效。

  二、市不集中召开全市救灾捐赠动员大会,各镇区、各单位自行组织捐赠活动。

  三、此次捐款捐物支援我市受灾镇区,主要以捐款为主。单位和个人要求募捐衣物、食品的也可接收。捐赠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
  募集范围是全市各镇区、市府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省属单位和驻莞部队的募集工作与全市同步。接收募捐的衣服必须干净、卫生,内衣裤、传染病人的衣服、破烂衣被不予接收,捐赠食品的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定标准。

  四、接收运送时间和地点安排。镇区接收衣服、食品等物资时间为7月5日至20日,接收的衣服要用统一印制的包装袋,包装好后先存放镇区扶贫物资仓库,上送时间、地点,由市捐赠办另行通知。
  各单位、驻莞部队捐赠的物品要用尼龙袋或纸箱包装好,分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于7月15日前送到市社会捐助接收站(地点:东城区大井头振兴路162号,具体详见后附示意图)。

  五、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操作。各镇区、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镇区、本单位的捐赠工作,接收捐款捐物,必须向捐助者(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核发的有效票据,并及时做好捐助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并请市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请各镇区、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这次救灾捐赠活动的书面情况及报表在上送衣物的同时交市捐赠办公室(市捐赠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市社会接收捐赠帐户名称:东莞市民政局(社会捐赠专户),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新城支行,帐号:106018516010003228。联系电话:2832536、2832535,联系人:张顺全、杨红、吴燕娴,市捐助接收站电话:2606288,联系人:翟启裕、钟雪梅、黄民峰)。

附件:1. 东莞市救灾捐赠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2. 市社会捐助接收站示意图(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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