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45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部分项目起付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因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恶性肿瘤患者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不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后,选择继续住院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不变。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