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45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部分项目起付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因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恶性肿瘤患者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不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后,选择继续住院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不变。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