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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荔湾区站前街西村中兴里出租屋“11·22”重大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 2005-11-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1月22日凌晨4时30分,荔湾区站前街西村中兴里5号(出租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2女1男,均为外地民工,约30多岁)。目前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次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火灾隐患突出,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进入风高物燥季节,企业生产经营繁忙,重大节日和各类活动多,用火用电、用危险化学物品增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为吸取“11·22”火灾事故教训,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评估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针对火灾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自防自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突出重点,整治隐患,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各地各单位要立即对人员密集场所、“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场所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马上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能当场改正的,须当场改正;应限期改正的,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凡是消防安全不符合要求的“城中村”出租屋,一律不得出租。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重点解决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的问题,凡是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均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限期整改。“三小场所”主要解决在场所内住人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的问题。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督促“三小场所”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保证市政府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城乡结合地段要重点优先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水压不够、消防车道不畅通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变“远水救不了近火”的被动局面。要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对各类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
  要大力发展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建立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机制。大型企业、“城中村”、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镇及重要场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全市各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专职的或义务的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发动、落实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面向广大群众宣传《消防法》、消防安全知识、火灾事故教训,让广大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平时注意防火,火灾情况下懂得正确处理,真正做到全民消防,防火减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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