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房市[2004]32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存量房屋交易实行网上管理制度。
二、存量房屋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
三、《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协议文本停止使用。
四、网上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当事人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交易管理系统打印并签署;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交易双方在经纪机构通过网络交易管理系统拟订协议文本并提交上网,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2日后无异议的,打印并签署。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一式三份,需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一式四份。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张贴在明显位置,方便当事人查看。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