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7-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监局、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明确了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根据国家11部局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将我市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 
  二、总体目标 
  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并对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保证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包装企业整治;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市商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整治;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市交委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重庆铁路分局负责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 
  (四)市环保局负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整治;负责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市质监局负责企业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包装物产品整治;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特种设备检验。 
  (六)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整治。 
  (七)市工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工商执照发放及年检整治。 
  四、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或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实行定点生产,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七)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进度安排 
  (一)2004年主要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是专项整治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完成90%以上;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做好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准备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化学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制度、“三同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和批准书制度;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定点证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面达到90%以上;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逐步推广完成GPS系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的安装使用;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规定,承运车辆必须悬挂醒目的危险品标志;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要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驾驶员资格和车辆安全条件进行查验;制定、完善对违规委托给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或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罚的规定;完成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安全评价,重新核准其运输资质。 
  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 
  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快推进主城区和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制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继续认定废弃化学品专业处置单位;落实接收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处置经费。 
  (二)2005年主要工作 
  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登记;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自2005年8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安监、商贸、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的原则,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安监、商贸、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监、环保、工商、海事、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2002年6月以来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经验,提出本地区、本部门2004年至2005年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意见,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04年7月30日前,将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监、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