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陵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石雷公路涪水段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涪物价发[2004]9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审查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道S303涪陵至南川水江段公路起于涪陵,经梓里、鸭江、平桥,止于南川水江,全长78公里。该项目总投资6836万元,其中四川省交通厅投入1515万元,银行贷款4080万元,地方自筹1241万元。该段公路经重庆市涪陵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涪计委发[1998]401号文批准可研报告,并分别经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以川交路[1994]117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2]50号文批准调整了该段公路的收费标准,重新试收费。2004年2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渝交委[2004]87号批准延长试收费期至2004年4月30日止。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汤家院子站平桥站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2元/车次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10元/车次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15元/车次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20元/车次2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4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7号文的规定,该路段设置汤家院子(K178+600)和平桥(K223+600)2个主线收费站,拆除杨家湾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拔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67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年限为12年(含试收费期),即从2002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此复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