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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4]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存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防治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并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并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教育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各类高、中等学校教学计划,并落实教学课时向学生讲授;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并要求旅客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音像作品。文化、工商部门要对娱乐服务场所加强管理,要求其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公安、外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员和出国劳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大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力度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协同卫生部门依法对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筛查和治疗,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传播艾滋病。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允许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商业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三、确保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使用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单采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无偿献血,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监测哨点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具备必需的经费和条件,确保有效地发现感染者和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工作,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严肃查处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行为。 
  五、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要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省卫生厅、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辖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六、积极开展关怀救助 
  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辖市研究确定。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七、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含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生活救助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省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高度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制建设,规范防治行为,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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