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检一字第0940002475号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迅速有效办理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检验项目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检验项目」(以下简称检验项目),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长直接指定或经本所业务组(室)签陈或面报所长核定为重大且应紧急处理的检验项目。
(一)应环保署业务紧急需求。
(二)由立委质询、媒体报导、机关团体通报等管道得悉之环境污染事件,经研判为紧急重大者。
检验项目经指定或核定后,负责组(室)应立即指派人员规划办理检测相关事宜,并通报副所长及主任秘书。
三、各相关组(室)对于检验项目应以最速件办理,其检测处理天数如附件一。必要时并应依所长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为如期完成检验项目,各相关组(室)同仁应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时间加班完成相关检测工作。
四、本所为迅速办理检验项目,必要时可成立跨组(室)因应小组(以下简称因应小组),指定或协调适当组(室)主管担任项目经理,由督导之副所长担任召集人,调派组(室)间分工事宜并掌控处理进度,随时向所长报告。
五、检验项目负责组(室)或因应小组之职责如下:
(一)依需要搜集污染事件相关背景信息与可能污染物之物质安全资料;必要时,并办理采样场址初勘作业,以进一步了解案情,俾利后续之检测处理。
(二)依需要规划采样点、检测项目、采样人力需求、安全防护、采样设备及交通路线与工具。
(三)确定使用之检测方法,预估并规划完成检测所需时间、人力配置、药品、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源。
(四)尽可能于样品送达前,完成人力调度、药品配制、测试仪器整备与检量线制作等先期准备作业。
(五)采样作业:(检验项目样品如系所外送样,则不适用。)
1.依需要知会或会同环保署业务处、地方环保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执行采样;必要时,并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采样作业。
2.应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尽早办理采样作业,并依规定保存与运送样品,尽速将样品送检。
3.采样现场应拍摄存证,绘制采样点简图及进行必要现场检测,并依据「环境稽查样品监管作业规范」处理及填写相关纪录文件或簿、本、表、单。
4.采样后由送样人员检附填妥之「样品运送及受理检测申请单」,送第一组登记后收样。
(六)检验项目样品由第一组所样品管理员收样,并立即办理分样检测。如样品于下班后时间送达,则由值班人员负责收样,并得直接转送相关组(室)先行检测,翌日再由第一组补办收样与分样之程序。
(七)样品检测:依环保署公告之检测方法及本所品质手册规定办理。
(八)报告陈核:
1.应将初步及最终检测结果适时陈报所长与召集人。
2.必要时,初步检测结果经本所一层核可后,即可传真环保署署长室、副署长室、主任秘书室及相关业务处室,以利凭办后续处理事宜。
3.正式检测报告或分析评估数据,应依行政程序签报环保署,并副知相关单位。
六、负责组(室)或因应小组完成检验项目后,应将全案处理经过汇整提出报告,并签报所长核定结案。
七、秘书室应提供后勤支持,包括紧急试剂、药品采购、安排采样交通工具、空调系统、电力及自来水供应、预支必要费用、加班住宿及加班同仁接送等事宜。
八、依本要点办理检验项目之作业流程如图一;本所业务组(室)应随时建立与各相关单位对口人员或专家学者之联络数据,并填写及更新附件二的联络表,同时将电子文件传送第一组建档,以利检验项目相关支援作业的进行。
九、本要点签奉所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