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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因应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检验专案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 2005-06-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环检一字第0940002475号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迅速有效办理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检验项目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检验项目」(以下简称检验项目),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长直接指定或经本所业务组(室)签陈或面报所长核定为重大且应紧急处理的检验项目。

  (一)应环保署业务紧急需求。

  (二)由立委质询、媒体报导、机关团体通报等管道得悉之环境污染事件,经研判为紧急重大者。

  检验项目经指定或核定后,负责组(室)应立即指派人员规划办理检测相关事宜,并通报副所长及主任秘书。

  三、各相关组(室)对于检验项目应以最速件办理,其检测处理天数如附件一。必要时并应依所长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为如期完成检验项目,各相关组(室)同仁应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时间加班完成相关检测工作。

  四、本所为迅速办理检验项目,必要时可成立跨组(室)因应小组(以下简称因应小组),指定或协调适当组(室)主管担任项目经理,由督导之副所长担任召集人,调派组(室)间分工事宜并掌控处理进度,随时向所长报告。

  五、检验项目负责组(室)或因应小组之职责如下:

  (一)依需要搜集污染事件相关背景信息与可能污染物之物质安全资料;必要时,并办理采样场址初勘作业,以进一步了解案情,俾利后续之检测处理。

  (二)依需要规划采样点、检测项目、采样人力需求、安全防护、采样设备及交通路线与工具。

  (三)确定使用之检测方法,预估并规划完成检测所需时间、人力配置、药品、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源。

  (四)尽可能于样品送达前,完成人力调度、药品配制、测试仪器整备与检量线制作等先期准备作业。

  (五)采样作业:(检验项目样品如系所外送样,则不适用。)

  1.依需要知会或会同环保署业务处、地方环保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执行采样;必要时,并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采样作业。

  2.应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尽早办理采样作业,并依规定保存与运送样品,尽速将样品送检。

  3.采样现场应拍摄存证,绘制采样点简图及进行必要现场检测,并依据「环境稽查样品监管作业规范」处理及填写相关纪录文件或簿、本、表、单。

  4.采样后由送样人员检附填妥之「样品运送及受理检测申请单」,送第一组登记后收样。

  (六)检验项目样品由第一组所样品管理员收样,并立即办理分样检测。如样品于下班后时间送达,则由值班人员负责收样,并得直接转送相关组(室)先行检测,翌日再由第一组补办收样与分样之程序。

  (七)样品检测:依环保署公告之检测方法及本所品质手册规定办理。

  (八)报告陈核:

  1.应将初步及最终检测结果适时陈报所长与召集人。

  2.必要时,初步检测结果经本所一层核可后,即可传真环保署署长室、副署长室、主任秘书室及相关业务处室,以利凭办后续处理事宜。

  3.正式检测报告或分析评估数据,应依行政程序签报环保署,并副知相关单位。

  六、负责组(室)或因应小组完成检验项目后,应将全案处理经过汇整提出报告,并签报所长核定结案。

  七、秘书室应提供后勤支持,包括紧急试剂、药品采购、安排采样交通工具、空调系统、电力及自来水供应、预支必要费用、加班住宿及加班同仁接送等事宜。

  八、依本要点办理检验项目之作业流程如图一;本所业务组(室)应随时建立与各相关单位对口人员或专家学者之联络数据,并填写及更新附件二的联络表,同时将电子文件传送第一组建档,以利检验项目相关支援作业的进行。

  九、本要点签奉所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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