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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ぉ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