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27 生效日期: 1993-10-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合[1993]2156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加强本市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均应按北京市财政局(87)财合资字第90号文件规定,按全部中方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0元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缴纳消费基金补贴。

  二、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数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具有在京临时居住证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件规定的缴款方式,上缴当月消费基金补贴款。

  四、凡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可按有关规定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五、凡未按规定期限、认缴范围、应缴金额缴纳消费基金补贴的企业,除限期限额缴纳外,北京市财政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余额2‰的滞纳金。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缴纳国家消费基金补贴的其它规定,详见(87)财合资字第90号、(87)财合资字第687号、(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文件。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