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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4 生效日期: 2007-06-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建工发[2007]241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继续坚持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并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在近期对本地、本部门近年来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二、结合建设部、省建设厅本次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市建委已在今年六月下旬开展的第一次全市建设工程执法大检查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杭建工发〔2007〕198号),全市各在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的工程的有关企业开展的自查工作严格进行督促和落实,并开展一次督查和抽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建筑节能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能够严格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29号)中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幕墙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已交付使用的各类在役幕墙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同时按通知要求开展一次自查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各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落实和管理。
  四、要求各项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总结和本次开展的对企业的督查和抽查工作情况必须在7月25日前上报市建委工程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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