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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我市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布局分散、规模不足、用新地不改旧村、分新房不收旧屋、盲目攀比贪大求全、违反规划先建后报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居民公寓建设健康发展,根据2004年8月9日召开的今年第2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专项规划。各镇区要根据本镇区总体规划编制村居民公寓专项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公寓小区用地,拟订分期实施计划。村居民公寓布局应向镇中心区集中,倡导由镇区统筹,多村(社区)合建大型公寓小区,不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零星公寓项目。凡今后上报的村居民公寓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居民公寓专项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以村(社区)为单位,村居民公寓累计的规划户数规模不应多于现户籍户数,做到一户一宅,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 
  三、厉行节约用地原则。建设村居民公寓项目,应与旧城改造、城中村治理和旧村改造统筹进行,尽量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新增用地。申请分配新建村居民公寓,原则上只限于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符合申请分配宅基地的农民和接受交出旧房换住新公寓的村居民,从严落实新旧挂钩政策,确保收回原有宅基地。 
  凡已分配宅基地的,或实际占有集体土地建设独院式私房一处以上的,必须在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合理评估、确定经济补偿的基础上,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方可分配村居民公寓;对外租售宅基地的不再分配村居民公寓。 
  四、严格报批程序。村居民公寓必须按建设项目有关报批程序进行报批,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规划把关、严格报建和用地报批手续。禁止村居民公寓变相开发房地产,冲击房地产市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违反报批程序擅行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禁建独院式私房。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各镇区应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镇区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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