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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3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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