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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 1998-12-18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办字(1998)522号

部机关各厅、司、局,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为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即着手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职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机构改革前,原国家科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1993年10月出台的《国家科委工作规则和内外事等有关制度》等,为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科委改为科技部,机构、职能、人员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同时,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也对其内部职能作了相应调整,在工作方式上更加强调对办文、办会、办事等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部门领导出访审批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等。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切实转变我部工作方式,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并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
  现将《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总则
  一、为使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科技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委科技部门和地方各级政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的部风;要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科技界服务。

科技部领导的职责
  三、科技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全面领导科技部的工作。

  四、部长召集和主持科技部部务会议。科技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科技部部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五、由部长签署或签发科技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及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副部长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七、部长外出期间,应按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部领导外出期间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需在外出前对所分管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八、正、副秘书长协助部长、副部长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受部长、副部长委托,负责指定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科技部参加有关活动。

  九、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的非现职部领导同志,原则上不承担科技部实质性的领导工作;可受现任部领导的委托,代表科技部参加有关活动。

会议制度
  十、科技部实行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科技部部务会议人员由部长、副部长,正、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与议题有关的厅司局及部属单位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对有关科技工作的批示、指示,研究科技部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审议以科技部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审定科技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规章制度;
  (四)审定科技工作政策、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
  (五)研究和部署科技部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讨论提交部务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和分管汇报单位的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

  十二、科技部部长办公会议是部长、副部长研究、协调专项工作的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领导、部机关厅司局及部属单位领导出席会议。会议议题由部长或副部长确定。会议准备工作由有关厅司局负责,主持人的秘书协助。会议纪要由主要汇报单位起草,由主持人的秘书和党组秘书初审后报办公厅领导审核,主持人签发。

  十三、司局长通气会是就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文件或业务工作向机关司局领导通报情况的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到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办公厅主任主持,不定期召开。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十四、机关干部大会由部领导主持召开,主要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动员机关全体干部参加某项重要活动,或进行科技部年终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部署等。必要时可扩大到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提请召开大会的单位负责。

  十五、科技部召开的各类会议,如需做新闻报道,需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需请示主管副部长和部长。

  十六、科技部召开各类会议均要严格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时间、规模和支出。尽量减少以科技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以各厅司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在无需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各单位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必须于本年度11月底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办公厅,以便汇总报部务会审批。以科技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二类会议必须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十七、科技部各类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部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党组秘书负责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部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的秘书负责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部机关全体大会要求事项,由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单位负责督查工作。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十八、文件的审批、印发程序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科技部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按部领导的分工呈送部领导审批。内容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需将同一份文件报有关领导审批;涉及其他厅司工作的,上报前应主动送有关厅司会签,会签意见要如实汇总上报。

  二十、以科技部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分管部领导不在时,由其委托其他部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需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后再签发;重要事项应由分管部领导审核后,送部长签发。

  二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需科技部回复的文件,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内容分送有关司局或部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批文回复。

  二十二、对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公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要尽快办结。对国务院领导批示“研阅”的文件,一般要予以回复,并抄报国办秘书三局,回复时应附上领导批文复印件和批件文号。查办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二十三、凡属部内统一布置的、涉及各有关业务司共同办理和落实的重要业务工作的司局级发文,应送办公厅及有关综合业务司局会签。

  二十四、严格按照《科技部收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公文运转和督促检查工作。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五、部领导在国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只安排主管司局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地方科委负责同志不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二十六、为保证科技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科技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以科技部名义召开的会议或科技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方科委、其他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对各地方科委、其他部门和部属单位邀请部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从严掌握。

  二十七、部领导一般不为各地方科委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签发贺信、贺电,由办公厅协调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

  二十八、部领导每年的外事出访活动,由合作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访计划,在征得部领导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报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报部长审批。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部领导出访和分管单位安排的部领导出访,应根据上述程序审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副部级以上部领导干部出访,邀请外国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和其他重要人士来访,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重要外宾,出席重要的国际会议,在我国举办重要的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公约、条约,签署双边条约、协定、协议以及其他重要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直接送外交部,由外交部审核并呈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上报文件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部长签发。主管外事工作副部长的出访请示,由部长签发。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除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领导以外,其他副部级以上领导出访,原则上一年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主要是工作访问,不安排顺访。
  司局级领导的出访,除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领导以外,原则上也为一年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出访由合作司和主管的部领导审批。各厅司一把手出访,还需经主管的副部长和部长批准同意。

  二十九、部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其他形式的外事活动,除部领导本人提出的以外,一律由合作司提出安排意见。部属单位的外事活动,需部领导出席的,由承办单位向合作司提出,合作司根据需要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三十、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秘书将离京时间、到达地点及大致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党组秘书和值班室,值班室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其他部领导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由本人在事前向部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负责将有关事项通知党组秘书和值班室。党组秘书负责在部内通报部领导每周活动日程安排,并编发《部领导本周工作安排》表。
  部领导的出差调研情况和在出差期间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应及时在部领导成员之间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在部务会上通报或以文字材料等形式报告。

  三十一、机关各厅、司正职领导离京出差或休假,事前需本人书面或口头直接向分管部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出差时间、地点、出差事项等报告部值班室。
  部属事业单位一把手出差,参照本条款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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