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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成员公司行为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为加强和完善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建立和维护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的良好经营秩序,巩固和促进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一、行为规范
  承包商会对纳米比亚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成员公司,在开展对纳劳务合作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 严格遵守中纳两国政府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调小组通过的有关决议及与有关部门或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二) 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自觉维护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
  (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主要合同条款签订劳务派遣的有关协议(合同),条款要严谨、具体、明确;
  (四)严格执行有关赴纳劳务人员最低工资、公司服务费收取等标准;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公司的正当利益及行业整体利益;
  (五)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严把考试关,确保派出的劳务人员品行端正、技术熟练、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证件)真实、齐全;
  (六)切实落实外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工作,选派素质好、懂业务、外语熟练、管理能力强的人员驻纳。驻纳管理机构要建立一套可行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措施,服从我驻纳使馆经商处的指导,每季度向经商处书面报告业务总结。发现问题和纠纷要及时查明情况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驻纳使馆经商处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二、禁止的行为
  (一)违背中纳两国政府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违反协调小组通过的有关决议及与有关部门或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二)违反协调小组《暂行办法》;
  (三)不接受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以降低劳务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支付高额中介费等手段挖、抢成员公司的客户;
  (五)弄虚作假,签订地下合同欺骗有关部门;
  (六)接受其它公司、组织和个人的挂靠,为其代办相关手续;
  (七)制造、涂改劳务人员的有关证件(证明),冒名顶替;
  (八)以各种名目乱收费;
  (九)协调小组规定的其它禁止的行为。

  三、违规处罚
  承包商会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成员公司,按照违规情节的轻微,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二)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对纳劳务合作业务并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取消协调小组成员资格,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停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并给予会员企业留会查看的处分;
  (四)情节恶劣,影响和后果极为严重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撤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并给予会员企业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准则由承包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开展对纳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也必须遵守该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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