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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开发办公室: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 [2004]第3号令),兹决定在明年一季度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事业单位,以下同)进行2004年度资质检查,并对四级企业的资质予以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4年10月底前,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四级以上资质(不含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此次检查。自11月1日至省建设厅公布检查结果之日,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升级、作变更登记(除按本通知要求规范企业名称外)等事项。
二、检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检查要求完成自检后,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并将初检结果及有关资料统一报省建设厅。
三、检查重点
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是否规范[企业名称规范形式:***(行政区划)***(字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形式)]、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办公场所等是否符合原定资质条件;四级企业注册资本是否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5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 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应提交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企业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
(四)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应当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工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的单位,应当附改变性质和体制的进展情况。
(五)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拖欠工程款情况。
四、需上报省厅的材料
(一)各市关于资质年度检查情况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申报表3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不得兼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和劳动用工合同、截止2003年底的审计报告、办公场所证明;
(五)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未竣工的项目需附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完成改变性质和体制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质和体制的文件、改变性质和体制方案(包括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置办法)、股东明细、改变性质和体制后营业执照、体改委(办)批复文件。
(七)企业注册地设区市清欠办出具的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五、检查时间安排
各市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初检结果报省建设厅;2005年3月31日前省建设厅分批完成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开发企业的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项内容,准确填报《200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初审结果一览表》(见附件),并注明单位改变性质和体制情况。
(二)为确保按期完成检查,各市要及时将检查要求通知到在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应参加检查而无故未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证书一律注销。
附件:200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初审结果一览表(略)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