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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4]17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反映,国土资源部批准将4.2亿平方米原国有划拨土地授权石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使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石化集团公司决定自2004年起将原委托下属单位收取的土地租金改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现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 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价、总价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 
  三、 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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