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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 1994-09-0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区划工作多次指示,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一哄而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县改市、地改市问题不仅重要,而且较敏感。必须持慎重稳妥的态度,严格执行设市标准,认真审核把关,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   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地改市的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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