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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市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及时查处事故隐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持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特种设备报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检验有效期的具体日期以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书标明的有效期为准,气瓶、电梯和起重机械以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注的有效期为准。
三、已到定期检验有效期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私自制造,非法安装的“土锅炉”“土容器”必须停止运行。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检验事宜,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五、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负责授权范围内本区域定期检验工作;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锅炉检验研究所负责本系统小于等于6.5吨/小时锅炉的定期检验;哈尔滨市石油化工机械厂压力容器检验站、黑龙江省石油化工机械厂压力容器检验站、哈尔滨市燃气压力容器检验所、兵器工业东北压力容器检测站、黑龙江省黎明低温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五常特种设备检验分所负责省、市授权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哈尔滨市锅炉检验研究所负责上述以外的锅炉压力容器、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哈尔滨市特种设备检测站负责上述范围外的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点的各气瓶专业检验单位,负责其授权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