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4]6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财保字第00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接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一)未就业的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办理完随军手续后,军人所在单位持随军配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军队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同意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团以上单位后勤机关银行帐号,到随军配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帐户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就业的,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国家关于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将随军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其重新就业地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随军配偶在军人转业时仍未就业的,军人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持转业干部审批表、随军配偶失业证,将转业干部配偶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到转业所在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业干部配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按规定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医疗保险问题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失业保险问题
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