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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推广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广东保监局
发布文号: 粤保监发[2004]139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含筹建): 
  近日,我局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法[2004]07号)、与广东省建设厅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字[2004]132号)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同时也是我省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良好契机,为了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做大做强广东保险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务必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保监局的要求传达至基层。 
  二、各公司要加强沟通,通过已有的保险行业协会或正在筹建的行业协会办事处,积极与各地安全监管局和建设局进行联系与沟通,协商解决具体业务问题。 
  三、业内必须紧密合作,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省建筑行业协会商榷制定统一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和费率公布后,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四、未经省建筑行业协会选定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不得经营此业务及扰乱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秩序。 
  五、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会同当地建设局和建筑行业协会共同组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展业并支付手续费。 
  我局将会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对各地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统一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费率、扰乱市场的公司,我局将严肃处理,停止其接受新业务,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东保监局以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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