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市资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公告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公布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结果的公告》,为做好证书核发工作,请你单位尽快将证书打印数据清单(见附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司,我们将按接到清单的先后顺序打印证书。企业名称等证书内容需变更的,请你单位予以确认。证书打印完成后,我司将通知你单位统一领取证书。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清单
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经理) 技术负责人 '开户
银行' 旧证书 备 注
姓名 职务 职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副本数
(实际)' '副本数
(交回)'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①表头需按企业分类情况填写,即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国内、外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②表中“开户银行”一栏仅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写;
③表中“旧证书”一栏仅限申请增项的企业需要填写,升级的企业旧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将旧证书收回;
④表中“旧证书副本数(实际)”需按企业实际所持证书的数量填写,此次领取证书按主管部门收回的数量发放,未收回的部分旧证书,其新证书暂
扣,待收回后发放;
⑤此表需按企业现有情况如实填写,证书打印内容以此表为准,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备注”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