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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13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罚款权限的请示》(云环法发[2003]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四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据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七条所指“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包括下设区、县的市(不含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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