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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 1995-12-04
发布部门: 乌克兰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乌联合声明(基辅声明)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乌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 
  基于加强和加深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关系的愿望; 
  承认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迫切必要性,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确信经贸合作是中乌关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中乌关系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决心把两国关系提高到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建设性伙伴关系的新水平,为此双方将进行以下合作: 
  在政治领域 
  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行动,积极促进上述目的的实现。 
  为防止和消除紧张局势,并以和平政治手段解决国际问题而共同努力。 
  双方将致力于促进创造保证双方、本地区以及全世界范围的政治和经济安全的适当国际条件。 
  促进实现公正、和平地解决危机和地区冲突。 
  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中国方面再次重申,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乌克兰方面再次重申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第八条、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乌联合声明(基辅声明)第五条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乌联合公报第六条中所阐述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 
  进一步加强在各个级别上的经常性政治磋商并协调立场,以促进维护和平、巩固国际安全、对维护和巩固双方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全力的政治支持、增进双边关系的发展。 
  在经济领域 
  鉴于两国均在实行经济改革,应使双边经贸合作按照国际惯例、当代国际规范并考虑到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应原则适应新的条件。 
  鼓励和积极促进两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以现汇贸易为主、各种形式并存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两国各个级别伙伴之间建立直接经济联系,特别是两国地方间,以及个别企业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开展新的合作形式。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双边经贸协定,继续努力以完善和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双边关系的条约法律基础。 
  扩大和加深经贸和科技领域的信息交流;优先发展机械制造、冶金、航空航天、能源、化学、农业、运输、建材、轻工业、电子技术及高科技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乌经贸合作混委会的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协调和促进两国经济联系的作用。 
  根据条件与可能,相互促进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经济合作,包括在亚太地区。 
  在人文领域 
  完善对双边人员往来的管理,根据双边协议和国际法准则,切实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安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并扩大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的相互联系,以及两国议会、社会团体、青年之间的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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