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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政府古迹日常管理维护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授文资字第094020100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嘉义市政府府授文资字第094020100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函颁日实施

一、嘉义市政府为落实本市古迹之管理维护工作,确保文化资产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市古迹之主管机关为嘉义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古迹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管理维护,平日应随时与主管机关联系,如各项数据有异动时,应立即层转。

三、古迹除另定有范围外,原则上以其本体为范围。为维护古迹周围景观,主管机关得视情况划定古迹保存区,并层报上级机关备查。

四、古迹之日常管理维护,应包括下列措施:

1.建立基本档案及管理维护纪录。

2.古迹结构安全检视与维护。

3.保持良好之通风、排水、整洁及日照等环境之维护措施。

4.防止人为与自然之破坏。

5.公共安全维护。

6.防震、防雷电、防火、防盗、防虫害等检查。

7.定期办理防灾训练及演习。

8.其它管理维护措施。

五、古迹管理维护单位应指派专人,对辖内古迹定期检查,并作成纪录以供查考;遇有重大天然灾害发生,应立即派人检查,并将遭受损害情况层报古迹主管机关。

六、古迹得全部或局部开放供大众参观,视情况设解说员提供解说服务,并印制古迹简介及设置解说牌。为免因开放参观而受损及安全顾虑,得就参观之范围限定参观人数;古迹开放参观,得酌收费用,所收到之款项,除支付有关费用外,得保留部分作为古迹管理维护之用。

七、古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擅自修缮或增建,订定再利用计划时亦同。古迹因漏雨或情况急迫,为防止损害面继续扩大时,得采临时性的局部保护措施(如搭架、覆盖物等),并于事后向本府报备。

八、古迹抢修工程之修护原则,应按文化资产保存法有关古迹修护原则之规定进行抢修施工,不得以暂时性材料或工法替代。古迹修护工程应委托有修护经验之学者专家办理,并应在建筑师之督导下进行,过程亦应有摄影或照相以供查考。

九、本府得编列预算,支应辖内古迹之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并应列入年度施政计划,循预算程序办理。

十、古迹管理维护单位视古迹性质之不同,订定相关之管理维护注意事项送本府核备。

十一、古迹维护考评标准由本府订定,成绩优良之管理维护单位及人员,应予奖励,其绩效不彰者,则按情节议处。

十二、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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