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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9 生效日期: 1993-02-1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检植字(1993)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禁止进境物(以下简称“特批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申请时,按下列原则审理:
  (一)“特批物”是否属于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
  (二)根据其种类、用途、使用和存放方式对能否造成传播、蔓延进行危险性分析;
  (三)引进单位是否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


    第五条   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步骤为:
  (一)引进单位应先将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二)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查、确认其存放、使用、隔离场所和防疫措施。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的用途、可能传带病虫害的危险性、确认的存放、使用场所以及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接受的能力,决定其审批数量。


    第八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特殊检疫要求的,可应邀派检疫人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产地进行初检、验货、监装或疫情调查。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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